您好,根据《进境物品关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征收办法》(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)
第六条 下列进境物品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,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:
(一)行李物品;
(二)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,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。
第十三条 对应征税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。
应征税额=计税价格*综合税率
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(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)
三、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:
(一)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。海关认为必要时,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,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,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;
(二)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,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,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:
1.《计税价格表》列明的计税价格,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《计税价格表》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《计税价格表》列明计税价格的1/2及以下的除外; 2.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,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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